教师是儿童家长施教的合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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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前教育现状调研表明:(1)教师基本上都能和家长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进行双向交流,彼此尊重,相互协作,共同承担保育、教育幼儿的责任。例如,有的家长向教师反映孩子在家不好好吃饭,希望教师能在晚上打个电话来,这样孩子就会在期盼教师来电的过程中,高高兴兴地把饭吃下去,教师大都能满足家长的这一心愿。(2)众多教师能经常和家长讨论幼儿的学习和成长情况,支持家长发展教育的决策能力。如今的幼儿园都有自己的办园特色,设有各种兴趣班、特长班,究竟让孩子参加什么样的班级呢?这是教师和家长经常讨论的话题。许多教师把决策权下放给家长,启发他们和孩子一起商量后再做出决定,是参加美术班、器乐班,还是英语班、珠心算班等。(3)有些教师能和家长一同评估儿童的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教育计划。比如,有位教师利用开放日活动,先向家长发放评价表,让家长边观看孩子的活动,边评价孩子的发展水平,教师随后进行讲评,对具有不同发展水平的幼儿的家长提出不同的教育要求和建议,深受家长的欢迎。(4)一些教师还能定期和家长、儿童保健所、小学等机构进行联系,了解幼儿的健康状况和进步的速率,以谋求家园教育的一致性。比如,教师把幼儿视力检测的结果通过“家园联系册”、“家园小报”和便条向家长反映,要求家长在家庭中教育孩子注意用眼卫生,控制看电视的时间,并为孩子做出榜样。

    出现这一喜人局面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教师能继承我国学前教育的优良传统。我国著名教育家陈鹤琴先生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指出:“幼稚教育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不是家庭一方面可以单独胜任的;也不是幼稚园一方面可以单独胜任的;必定要两方面共同合作方能得到充分的功效。”建国50多年来学前教育的成功经验也证明,教育儿童是幼儿园和家庭的共同责任,教师和家长紧密合作,就能为儿童营造最佳发展环境。

    其二是教师能追随环球学前教育的发展趋势。进入90年代以来,世界幼教发达国家都日益关注教师和家长之间的配合关系,强调冢园共育。1996年全美学前教育研究会在《发展的适当的学前教育方案》中提出,提高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的一个重要条件乃是教师能与儿童家长建立合作互惠的关系。1998年日本政府在颁布的第3个《幼稚园教育纲要》中指出:“幼稚园要十分注意与家庭的联系与合作,幼稚园生活要与家庭、社区保持连续性。”许多教育家都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见,美国教授G·S·莫里逊(Morrison)认为“教师和幼儿家庭建立积极的富有成效的关系”,是幼儿教师所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功,儿童越是年幼,教师越应如此。

    其三是教师能担负起时代所赋予的法律责任。不论是《幼儿园工作规程》,还是《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都明确提出教师要经常与儿童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儿童家庭的教育环境,和家长一起商讨符合儿童特点的教育策略,提高教育影响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可见,教师主动与家长配合教育儿童是幼儿教师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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